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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期徒刑到12年徒刑--黄志宏律师成功代理赵红军等人入室抢劫案

时间:2019-04-16| 发布者:| 来源:

案例简介:2006年3月11日赵红军让女朋友谭春燕打电话给受害人谭清,叫她派一个小姐到沪青平公路某旅馆,称有老板要买处。谭清就派出一个女孩到该地,女孩被打耳光之后,带他们到了谭清的住址,赵红军伙同朋友曹永昌、翟彦东三人入室后向谭清索要谭春燕15岁时被谭清欺骗带到广州卖淫最先所得的2万元,谭春燕因此多次打胎目前不能怀孕,并要求赔偿身体损失3万元,共计5万元。经讨价还价谭清答应给4万元。之后该房屋又回来二女一男共三个人,赵红军等人又控制了该三人。期间赵红军因谭清凑不齐4万元曾打过她耳光,曹永昌曾拿出水果刀在众人面前晃动示威过。至第二天赵红军三人携谭清所筹集的3万元现金、屋内五人的七部手机和谭清的金器逃跑,当天在宾馆分赃时被抓获。闵行区检察院以入室抢劫,且金额又达4万余元超过2万元数额巨大界限的理由将此案移送市一中院审理。辩护观点:此案不是入室抢劫,较为符合敲诈勒索的犯罪构成。其一:赵红军向谭清索款事出有因,因为女朋友谭春燕在15岁未满时就被谭清骗出老家到广州卖淫,且最初的2万元被谭清全数强拿了。之后又因此生病与男友赵红军在一起二、三年不能怀孕,谭清没有理由强行索要一无知少女的卖身钱,他们之间存在债务关系。其二:谭清并非完全不愿付钱,她愿意退还2万元,对多出此数的与赵红军讨价还价,而抢劫者是不可能与被抢人谈价钱的。其三:赵红军等人仅针对谭清一人没有对其他人实施暴力,没有对他们搜身。其四:该住所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户”,不是居民的个人住宅,而是兼是卖淫和住宿的场所,屋内的四个女人均是妓女,男的应为保镖。退一步讲也至少是集体宿舍,也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户”的意义。为此,辩护人向法庭举证了六份材料:谭春燕对谭清作为鸡头(鸨母)的血泪控诉自述,律师向其做的调查笔录;另二个知道谭清一贯以带女孩外出卖淫赚钱的妓女证言,该四份证据同时指证案发地也是卖淫场所,屋内的另三个女人均是妓女。公诉人对辩护人所举证证言的真实性不作异议,只是认为鸨母、妓女的住处也不能抢劫。判决结果:主犯赵红军获刑12年,二从犯一个9年,一个10年。赵红军对辩护结果很满意,因为他深知按检察院送中院作为一审的意图是要判他15年以上至无期徒刑。本案一中院虽然在判决上还是认定了赵红军等三人犯了入室抢劫罪,但在量刑上充分考虑了辩护人的意见,给予了明显的从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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