聋哑人不会说话,轻与重未失公平——江清汉、陆祺律师法律援助纪实
时间:2019-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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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况 1、案件类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2、案由:盗窃 3、受援人:聋哑人周莉丽 4、援助机构: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 5、承办:江清汉律师、陆祺律师 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 6、审理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二、案情简介2006年4月,本案被告人周莉丽带领刘志章、曾涛、古前阳三人由厦门来到上海。同年四月至五月期间,经事先预谋,先后窜至本市783路、85路、隧道六线公交车上,结伙采用扒窃等手段作案3起,先后窃得万某等被害人移动电话等财物,共计人民币二千九百余元。刘、曾、古三人作案后所得财物交由周莉丽保管,且周莉丽负责做饭、存储钱款等后勤工作。2006年9月25日,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依法向上海市静安区法院提起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由该所江清汉、陆祺两位律师担任此案第一被告人周莉丽的辩护人。三、承办经过接受指定后,两位律师立即到静安区检察院查阅起诉意见书,了解基本案情后,于第二日即约请聋哑手语翻译赶到远在浦东北蔡地区的上海市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周莉丽,详细询问其本人对案情的辩解理由,并制作了详细的会见笔录,基于此向检察院提交律师辩护意见。完成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援助任务之后,两位律师又接受指定继续担任了本案审判阶段的法律援助义务。于开庭前至静安区人民法院复制由检察院移送的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认真研究起诉书的指控,对比同案其他几位被告的供述,发现:周莉丽在本案中并未直接参与盗窃,仅仅从事烧饭、保管财物等生活服务行为,也没有销赃行为,不属于盗窃犯罪的主犯。应为其做罪轻辩护。经讨论后,两位律师梳理出辩护意见要点,明确了辩护思路。2006年10月12日,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江清汉、陆祺两位律师在开庭审理中听取了法庭调查、质证以及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就周莉丽盗窃一案的有关事实和情节,发表了相关辩护意见:1、辩护律师对检察院指控本案被告人周莉丽犯盗窃罪的定性没有异议;2、周莉丽并未直接参与盗窃犯罪实施,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处于从犯地位,依法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3、本案被告人周莉丽系聋哑人,认知能力偏弱;4、本案被告人周莉丽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违法犯罪经过,认罪态度好,且有悔罪表现,望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四、案件审理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周莉丽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且系又聋又哑人犯罪,案发后均能坦白交代罪行,赃款赃物被及时追缴弥补了被害人经济损失。指定辩护人对被告人周莉丽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合法有据,法院全部予以采纳。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周莉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五、后记通常承接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都不太愿意尽心尽力,因为没有收入还要自己倒贴办案费。经常就只是履行个手续、出个庭、走走过场而已。而承接此案的江清汉、陆祺两位律师,并未因为是免费代理而怠慢当事人,也没有因为是援助案件而不认真。在他们的执业过程中,无论是正常代理和辩护的案件,还是法律援助案件,都能做到一丝不苟,认真调查案件事实,充分掌握相关证据,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始终恪守律师职业道德;无论是胜诉和败诉的案件,都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有据,使每个当事人对他的服务和做人都表示满意。这正是我们心目中的“东方大律师”,堪称律师队伍中的楷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