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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助重大过错受害人转败为胜

时间:2019-04-16| 发布者:林靖| 来源:北京晚报

2002年5月8日晚7时,在北京平安大街上,张先生由北向南骑车到一处人行横道时遇到红灯,但他因赶路而横穿马路,结果与一辆由东向西疾驰而来的空驶出租车撞上,飞出去十多米,头先着地,当场昏死了过去,被过路司机帮忙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张先生颈椎骨第5节和第6节脱节,颅脑骨裂,深度昏迷,生命垂危。因抢救及时,张先生的生命终于保住了,但却高位截瘫,他胸部以下完全没有了知觉,后经法医鉴定为一级伤残。张先生的妻子是农村户口;他们要养育11岁的女儿和9岁的儿子;张先生的父母也都是农村户口,而且均身患癌症,急需治疗。一家人中,只有张先生是北京户口,在东城某单位当厨师,不足1000元的月收入成为全家唯一的经济来源。事发后交警赶到现场进行勘查,对事故进行鉴定,了解到肇事车辆是在绿灯的情况下正常行驶,而受害人在横穿马路时未遵照交通指示灯,闯了红灯,有重大过错,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看,受害人的过错大于肇事司机。因此,交警支队并未向双方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之后受害人一方在与肇事方交涉赔偿问题时发生分歧,肇事方认为受害人未遵守交通规则,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所以只愿意赔偿受害人一部分医疗费用。双方协商未果。在受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应该如何为其争取到最大的权益?对于这个几乎没有胜诉几率的棘手案件,几乎没有律师愿意接手。奔波取证拿到关键证据张先生的家人慕名找到了刘建邦律师。在详细听取受害人的陈述以及了解其伤情后,刘律师毅然接下了案子。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刘律师认识到这个交通肇事案绝非表面看起来那么简单,受害人虽然有过错,但是从其叙述和受伤情况看,肇事方也有重大过错。但他同时也意识到,受害人的交通违规行为已经确定,如果不能证明肇事司机也有重大过错,那么经过测算出来的总赔偿数额就将大打折扣,本案受害人极有可能只得到人道主义赔偿,而一般来说人道主义赔偿只能得到20%以内的赔偿。但是如果能够证实案件是混合过错,且双方过错责任相当,那么受害人就可以得到不少于50%的赔偿。为了彰显事实真相,为受害人争取到最大的权益,刘律师亲自取证,重新调查了解事发时的情况。首先,他申请对肇事车辆进行科学检测,检测结果是该车后轮制动不达标。也就是说肇事车的刹车存在极大隐患,这种制动部分存在重大缺陷的车辆按照相关规定是不允许上路行驶的。在取得初步进展之后,刘律师又对肇事车当时的速度进行调查,这也是最为艰难的一步,因为事故发生有一段时间,双方当事人对车速各执一词。刘律师果断地申请对现场勘验资料进行鉴定。经鉴定专家根据现场勘验资料分析,认定肇事车发生事故时的时速在73公里,而该路段最高限速是每小时60公里。肇事司机当时违反规定驾驶车辆,严重超过限速行驶。此外,刘律师多次前往案发地点,对路面状况进行观察记录。他发现案发地为双向十车道,道路笔直、平整、宽敞,路况非常好,司机在车上视野开阔。要是司机精力集中、正常驾驶车辆的话,对于前方路况应该能够掌握得很清楚,即使有人在前方横穿马路,也应该能够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为了证明这一点,刘律师亲自驾车一次次在此路上验证。关键条文《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因其增加生活上所需要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开车人过错大于骑车人在刘律师准确把握了案件的性质以后,案件进入下一步,原告通过诉讼程序请求赔偿。经过刘律师的奔波取证,至此案件已出现了转机。之前交警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只有受害人一方违反交通规则,存在重大过错。而此案胜诉的关键就在于找出了肇事方的过错。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出租汽车公司的两名代理人一直在强调:原告张先生违章骑车闯红灯,本身存在重大过错,最终导致了撞车事故的发生以及自己高位截瘫的结果,因此张先生应该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律师拿出了一系列证据。“所有这些物证和鉴定资料都证明:第一,肇事方在发生事故时驾驶的汽车后轮制动不达标;第二,事故发生时肇事出租司机在超速行驶;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事故发生地视野开阔,司机对路况应该一目了然,这样的道路环境说明肇事司机案发前没有认真地观察道路,没有集中精力驾驶车辆,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重大过错。而如果肇事司机认真驾驶和留心观望的话,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综上,受害人虽然存在过错,但是肇事方也存在过错,本案应当是一起混合过错的交通肇事案件。”刘律师的观点被法院合议庭接受了。经过几轮激烈的相互辩论,被告方的代理人也认可了刘律师的观点,几方终于达成共识,认定本案的性质是一起混合过错责任的案件,且肇事方责任略大于受害方。三方当庭计算赔偿额就此,刘律师提出了一个令在场人员大吃一惊的赔偿金额。他要求按照双方的过错,客观公正地分担责任,肇事方应当承担不少于50%的责任,经测算,肇事方的赔偿数额应当在60万元左右。而此前,对于具体应该要求赔偿多少金额,案里案外很多人都认为不宜太多,因为毕竟受害人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代理人当即质疑这一数目太高,法官也认为过高。但开庭前刘律师走访了北京市康复医院,他拿出了院方出具的“继续治疗和康复费用的专家意见书”。“至于陪床费,原告需要全天候有人陪床,依照8小时工作日计算,必须由3个护理人员日夜轮班。根据规定的20年陪护时间测算,再加上节假日和法定假日的加班工资,陪床费用至少需要60多万元。”为了打消法官的疑虑,也让被告方代理人无话可说,刘律师要求对方代理人和他一起当庭进行测算,法官也在一旁审核。测算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大家对伤残赔偿、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住院期间的陪床费用、伤残鉴定费用、未成年子女生活补助费、治疗期间的治疗费用、事故发生时的物品损坏费用等,逐项目进行计算。三方共同计算的结果出来了,竟然是120多万元!被告代理人一看直咋舌。刘律师适时提示道:“按混合过错双方按照50%比例分担责任,被告也应当一次性给付原告60万元。”这下,法官和肇事方信服了,终于都认可了这一数额。调解结案促成最好结局在此基础上,审判长对原、被告进行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住院期间已支付的医疗费用以及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额承担,此外被告将于3日内向原告一次性支付50万元。值得一提的是,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先生经常发生原因不明的休克,且越来越频繁,医院专家经过会诊认为,其生命可能维持不了多久。刘律师斟酌:如果判决结案,对方可能会先赔偿一部分,后期费用则按照实际发生费用逐年支付,但像张先生目前的情况来看,如果故去,后期治疗费、陪床费等尚未给付的赔偿金,就可能一分钱也拿不到了,家里的老少病人又该如何过活?因此,刘律师尽力促成了调解结案,张先生即可一次性拿到数十万元赔偿,且对方不可再反悔上诉。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当天,出租汽车公司两位代理人将赔偿金和诉讼费用等52万元交给了法院,之后由法院将该笔款项发还给原告。这对于苦难的张先生一家人来说,已经是最好的诉讼结果了。由于受害方法律知识缺乏,并不知道自己可以得到哪些应得的权益,刘律师在结案后再次四处奔波,到相关部门为张先生进行残疾人登记,使其可领受残疾人补助。他还帮助受害人到其所在单位办理了病退手续,之后张先生便可按月领取病退金了。法律串讲混合过错对于混合过错案件,特别需要对客观证据全面取证,以充分证明案发的原因。有些诉讼代理人一般只看交通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对于交通部门不出具责任认定书的交通案件,也不做周详的调研,极有可能产生漏掉肇事方责任的情况,使肇事方逃脱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现行有效的调整交通事故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诉讼代理人应该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并且准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维护受害人一方的利益,科学、合理测算每一项赔偿数额,为受害人争取最大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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